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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面附上一則新聞讓大家了解時事



前員工疑心生不滿 美維州政府大樓槍擊釀死傷
美國維吉尼亞州一棟政府大樓31日發生槍擊事件,一名政府前職員前一天遭到解雇疑似心生不滿,隔天在政府大樓多個樓層發動無差別掃射,警方趕到現場後雙方交火,事後警方證實目前至少有12人喪命,槍手也已經身亡。

記者:「在我站在這的過去五分鐘內,我們只少看到四五輛救護車離開,還有看到另外四五輛救護車趕往現場。」

救護車警笛聲大作,大批警車趕往現場,美國維吉尼亞州31日下午發生槍擊事件,維吉尼亞灘市政大樓內發生無差別掃射。

目擊者:「我們聽到槍響,我們一直聽到槍聲,我們一直聽到警察說出來,聲音很低沉。」

根據了解40歲槍手克拉多克是市府的前職員,30日遭到解雇疑似心生不滿,隔天帶著槍到政府大樓,從踏進大樓前就開始發動攻擊,之後在多個樓層內掃射。

目擊者:「我們所在的辦公室裡,大概有20個人躲在裡面,(當下你們應該是彼此擁抱著吧),是的,是的,我們還用辦公桌擋住門。」

警方趕到現場後和槍手交火,造成一名員警受傷,隨後證實槍手已經身亡,這起槍擊事件造成數十人死傷,傷者已經被送往醫院救治。

政府員工:「我們有聽到暢銷產品特賣會槍響,我們有聽到槍響,但我們不知道,原來那麼近。」

政府員工:「我還是很震驚,因為有太多人兇殺案發生了。」

政府員工獲救後,有人受傷身上滿是血跡,還有不少人仍相當驚恐相互擁抱,至於槍手犯案的確切動機警方仍在調查。


 車禍無過失者先離開也算肇逃?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:留在現場等警方就對了


【綜合報導】發生車禍,究竟能不能離開現場?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理事、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蔡正傑於ETtoday新聞雲撰文表示,不論有無過失,都應於現場等到警方來處理後方能離去。

他引用日前一篇車禍新聞表示,「小黃」駕駛計程車載客行經桃園市桃園區中山路,前往桃園地方法院,在中山路與正光街口等候左轉燈亮起,左轉駛入正光路之際,學生「小玉」為趕公車,竟不顧行走方向燈號為紅燈,突然跑步通過路口,「小黃」因反應不及,所駕駛之計程車與「小玉」發生擦撞,造成「小玉」左腳受傷倒地。「小黃」於車禍發生後,停車查看「小玉」傷勢並臭罵「小玉」違規,「小黃」認為錯不在自己,沒報警處理,也沒有協助「小玉」送醫救治,隨即上車載客離開現場。

本案例重點在於,沒有肇事責任的駕駛需要留在現場幫忙嗎?按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: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,致人死傷而逃逸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」其立法理由以「為維護交通安全,加強救護,減少被害人之死傷,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,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」為目的,所保護之法益除單純個人之生命、身體、財產外,尚兼及社會之公共安全。

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3項前段規定:「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,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,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。」所謂之「肇事」,當指客觀上發生車禍,動力交通工具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,依前開法令,即有義務採取救護措施及通知警察機關處理,不以行為人對於該車禍之發生具有過失或應負刑事責任為必要。肇事逃逸罪旨在處罰規避肇事責任之逃逸行為,必以行為人駕車肇事後,明知已有人死傷,未對傷者或死者及時救護,即擅自逃離現場,為其構成要件。

以上述案例來看,「小黃」明知駕車擦撞「小玉」,其駕車肇事已致生「小玉」受傷之情形,「小黃」雖短暫留在現場,卻未對「小玉」施以救護協助,亦未報警處理,本案「小黃」駕駛行為沒有刑事或民事責任,但其未採取救護措施,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,已涉及社會之公共安全,即屬肇事後逃逸之行為,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為保障雙方權益,「小黃」應留在現場並報警處理,才是正確的作法。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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